——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必须以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通过制定纪检监察各项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来开展工作,从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到问责追责,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合规合纪合法。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写入宪法,实施监察法,依法确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实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法定化,为各级监委履行职责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法治保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法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条例》等,都是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
越是讲政治,就越要讲纪法、讲事实,重程序、重规矩。只有依规依纪依法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才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人民和实践检验。
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分清纪法界限、推进纪法贯通、注重法法衔接,使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效。制定《条例》对监察程序进一步细化,目的是为了监督和约束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行使,确保监察机关正确、及时、有序、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处处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任何一项制度、措施,都必须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进行。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监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国家监委根据监察工作实践,颁布施行《条例》,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纵览《条例》全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在很多条目均有充分、具体的体现。比如,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等。
《条例》总则第三条明确提出“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列为开展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之一。
第四章“监察权限”首先规定监察措施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然后具体规定各项措施的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分别提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化适用留置的具体情形,强化执法规范化的标准要求。
第五章“监察程序”,则对监察工作各环节的程序要求作出全面规定。规范调查的具体流程和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细化指定调查案件的审理、监察问责的方式、监察建议书的制作、涉案人员的处置、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等内容。
《条例》不仅立足于发现和解决当前问题,还设置了相应的兜底条文。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让监察权在法治轨道的范围内行使,以此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带头守规守纪守法,确保监察执法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带头守规守纪守法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应有之义。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能力,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追责问责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作表率。要深刻理解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讲政治和讲法治的内在一致性,在实际工作中自觉把政治意识与法治思维、政治把握与法治方式统一起来、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要原原本本学、一条一条学,准确把握《条例》的目的、背景、原则,准确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要求,弄明白监察的职责、对象、权限、程序等。要在系统深入、融会贯通上下功夫,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做到熟知精通、熟练运用,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
要把《条例》的要求落实落细,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严禁超越既定权限、逾越纪法底线。在纪法贯通方面,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工作规则,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在法法衔接方面,按照《条例》明确的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强化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促进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有机衔接。
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法治精神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身权力运行。《条例》通篇贯彻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第七章专章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明确提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这些要求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确保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严格的制度和纪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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